(一)累犯包含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一般累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特殊累犯,即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的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之人。特殊累犯无需考虑前后两罪的间隔期。根据现有数据,累犯以侵财犯罪居多,尤其是盗窃、抢夺、诈骗、抢劫,也有不少是三犯、四犯,甚至五犯。
(二)累犯与前科劣迹累犯是法律明确界定的,累犯在整个司法程序中与普通犯罪有着较大区别,坚持从重处罚的原则。前科劣迹在刑事司法中指的是曾经受过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刑事拘留都不算),又重新犯罪。这样看来,前科劣迹与累犯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有前科劣迹但不属于累犯的,不得适用累犯的相关规定。
(三)累犯的减刑、假释根据201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院规定,累犯必须要执行刑罚两年以上方可减刑。其中,执行刑罚的起算时间是交付监狱执行之日起算,看守所羁押期间不包含在内。在减刑的间隔期方面,累犯与普通罪犯也有着明显区别,被判处不满十年的累犯间隔期为1年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的累犯间隔期为一年半以上。在减刑幅度上,都应比照普通罪犯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不得超过一年。对于累犯,法律明确规定不得假释。
(四)累犯在服刑期间的区别对待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机关,对于累犯也有一些区别对待的规定。例如在罪犯分级管理上,其晋升普管级、宽管级,比相同条件的普通罪犯的间隔期要长一些。当然,罪犯的分级管理,直接决定了罪犯在监狱内的通信、会见、购物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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