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探望子女,而另一方有义务协助。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则由人民法院做出判决。然而,如果父母的探望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不利,法院有权依法中止探望;一旦中止的原因消失,探望权应当恢复。这意味着离婚后,父母的探视权应当以子女的身心健康为出发点,并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协商或诉讼解决。
法律分析
1、离婚孩子归男方女方是有权看的,这是法定的探视权。法律关于探视权的规定是: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行使探视权需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拓展延伸
离婚后小孩判给男方,女方是否享有探望权利?
在离婚后,小孩被判给男方,女方仍然享有探望权利。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并不会剥夺非监护方(女方)对孩子的探望权。无论是父母离婚还是孩子被判给其中一方,另一方仍然有权利与孩子保持联系,并获得合理的探望时间。然而,探望权利可能会受到一些限制,例如需要事先与监护方商定探望时间,或者根据法庭裁决制定具体的探望安排。重要的是,无论离婚后的监护权如何划分,法律都鼓励父母之间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以确保孩子的福祉和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结语
离婚后,父母仍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探望方式和时间应由双方协商,如协商不成,可由法院判决。如果探望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法院可中止探望,待相关事由消失后应恢复。离婚并不剥夺非监护方的探望权,无论孩子被判给哪一方,另一方仍有权与孩子保持联系。然而,探望权可能受限,需与监护方商定或根据法庭裁决制定具体安排。重要的是,法律鼓励父母间保持良好沟通与合作,确保孩子的福祉和利益得到最大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五十二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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