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登记的未付款不能解除合同。股权转让协议规定,转让人将公司股权转让给受让人,当受让人向转让人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时,转让人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受让人应当在一定期限内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否则构成违约,转让人继续享有股权转让的所有权。一方未履行协议义务,导致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构成根本违约。
一、股权转让后股东能否向公司主张股权
转让人如果完成了股权转让的内部登记及外部登记,则其股权已经实际转移给了受让人,则不能再向股东主张股权。如果在与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尚未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及工商变更登记,则转让人仍有权向公司主张股权。
二、股权变更的法律风险
我国《公司法》第33条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即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并不必然导致受让人成为为股东,即受让人在签订了有效的股权转让协议后仍然不能马上就享有股东的权利,而是在股东变更后开始享受股东权利。在实践中,有的出让人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不配合受让人进行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使得受让人的相关权益遭到损害。因此,笔者认为,在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要约定好股东变更的时间节点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加大其违约成本,督促出让方能够按时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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