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案由主要是指以民法理论为基础对民事法律关系进行的分类。结合现行立案、审判实际,将民事案件案由分为一级案由十大类,如人格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纠纷等;在第一级案由项下细分为四十三类案由,作为第二级案由,如婚姻家庭、所有权、合同、劳动争议、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等。确定民事案件案由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首先,在立案和审判过程中,确定民事案件案由,只能适用2011年2月18日起施行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不得擅自编造案由,如果出现应当规定为新的第三级或第四级案由,可以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整理、筛选、补充相关的案由。其次,一审法院在立案和审判过程中,应当根据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或依据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标准,先从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列出的第四级案由中选择;第四级案由没有规定的,依次类推,则适用第三级案由;再没有,则可以直接适用第二级案由,直至第一级案由。
一、适用进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诉讼需要注意的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的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其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下的四级案由“信用保险合同纠纷”的区别。进出口信用保险是以进出口信用风险作为保险标的,“信用保险合同纠纷”主要适用国内商业信用保险合同纠纷和投资信用保险合同纠纷的案件。若争议纠纷性质可以明确为进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的,适用进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由;属于其他信用保险合同纠纷的,适用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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