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的一种类型。它的本质是股东以投资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原则是遵循公司和股东彻底分离的原则。
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有两层含义:
其一,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种责任属于法定的量的有限责任;
其二,公司独立责任,股东责任与公司责任相互分离。
股东对公司负责,不对公司债权人负责;公司的责任属于公司责任,原则上不能向股东进行追索。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对公司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一、公司无财产可执行法人担责么
此处的法人一般是指法人代表或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法定代表人”是一个确定的法律概念,它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无财产可执行法人不需担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由于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实际上是转化为公司的资产,股东所拥有其他财产独立于公司的财产。公司需对外承担债务时,原则上,只能由公司负责清偿债务,不能由股东承担连带或者补充责任。但也有3种例外: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股东需要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责任。
3、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老板失踪公司涉外债权债务怎么办
公司老板失踪原有债务一般由公司的所有财产承担,如果股东有侵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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