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当事人账户被冻的原因,都是收了涉案款项(最常见是外贸收款),在联系公安处理时,会被要求退还涉案款项,才会给我们解冻。对于涉案金额不多的当事人,很多会选择“破财免灾”;但对于涉案金额很大的当事人,显然不愿意退让,此时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实务经验,简要分析如下:
一、收了涉案款项,是否一定要退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均规定: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可见,善意取得诈骗(涉案)财物的,不予追缴,至于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可以通过诉讼程序主张权利。在金钱作为涉案财物时,并不是一追到底,因为金钱作为种类物,不同于一般财物,转移占有即转移所有权,若一追到底,将损害善意第三人的权益,交易安全无法保障,必然导致人们不敢交易、不愿交易,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本律师曾办理过一个外贸解冻案件,公安机关以客户没有使用自己账户打款,就认为收款的当事人就不是善意,这种说法显然未考虑到外贸行业的特殊性,因为外贸的其中一方必是外国人,自己没有人民币账户。在外贸市场,收取货款以人民币结算为主,当事人在收付货款渠道选择中,没有主导权,只能被动的接收客户转款,至于客户以何种渠道转款,根本无法决定和查证。因此,应当保证外贸人的权益。
二、如何维权?
1、对公安机关提出的退还要求,应明确拒绝,并提交书面的申诉材料,证明是善意取得涉案财物,不应当被追缴并退还。此外,要求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在规定的1个月内,对申诉作出处理并书面答复给我们。
2、若公安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处理或我们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依法向该机关的上级公安机关或同级人民检察院再次申诉。
3、若对申诉的结果仍不满意,待案件移送到法院,可就涉案金额提起异议,由法院认定是否应追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等资金,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和其他证券,以及股权、保单权益和其他投资权益等财产,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对于前款规定的财产,不得划转、转账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相扣押。第二百三十八条 向金融机构等单位查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等资金,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和其他证券,以及股权、保单权益和其他投资权益等财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协助办理。第二百三十九条 需要冻结犯罪嫌疑人财产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明确冻结财产的账户名称、账户号码、冻结数额、冻结期限、冻结范围以及是否及于孳息等事项,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协助办理。
冻结股权、保单权益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冻结上市公司股权的,应当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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