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经营者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等规章。,“禁止自带酒水”、“加收开瓶费、服务费”等要求,属于餐饮界制定的格式条款,不合理地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其内容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章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法,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法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法、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法,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章,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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