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
2、书、报、刊发行单位之间,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个人之间书立的凭证;
3、投资者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
4、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者批准进行政企脱钩、对企业;进行改组和改变管理体制、变更企业隶属关系,国有企业改制、盘活国有企业资产,发生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行为;
5、个人销售、购买住房。
二、场地租赁费签了合同是否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因此印花税的征收范围采用列举的方式,没有列举的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需要贴花。参照《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几个问题的补充规定》(沪税地〔1992〕33号)第六条规定,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财产租赁合同,是指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器具、设备等,但对土地批租、出租场地、出租非机动车的租赁合同,可不征收印花税。因此,场地租赁费签了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应税范围,不征收印花税。
一、旅游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按照上述规定,公司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不在条例所列举凭证的范畴之列,因此,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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