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假释,实质上是对符合假释法定条件的犯罪分子附条件地提前释放,是有考验期。根据刑法规定,假释考验期时间的长短具体如下规定:
(1)被判有期徒刑的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2)被判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十年;
(3)假释考验期从假释宣告之日起计算。所谓假释宣告之日,是指法院作出假释裁定之日,从改日起计算假释考验期。
2、同时在假释考验期内,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管理;
(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如果假释的犯罪分子违反以上规定的,轻则撤销假释,重新收监,若犯新罪的,不但重新收监,还要将原来没有执行的刑罚与对新罪所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确定新刑期。
一、适用假释的时间条件
1、一般规定:
判处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不得少于13年。
死缓最少不得少于15年,死缓期满开始计算。
2、两项例外:
第一,基于国家利益的例外:基于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的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第二,老残犯在适用期限上可以适当放宽。
对老年和身体有残疾的罪犯,有悔罪表现,丧失作案能力或生活不能自理,且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老残犯,可以予以假释(时间不受限制,其他两项受限制)。
二、假释考验期规遵守的规定
在假释考验期内,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管理;
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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