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与一般诈骗的区别在于侵犯对象、客观表现、犯罪主体和数额标准不同。合同诈骗罪的处罚根据数额大小有不同刑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合同诈骗罪可以适用缓刑,条件包括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和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法律分析
一、合同诈骗跟诈骗有什么区别
合同诈骗跟诈骗有以下区别:
1.两罪侵犯的对象不同,一般诈骗罪侵犯的对象是简单对象,即只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属于犯罪分类中的侵犯财产犯罪。侵犯合同诈骗罪的对象是复杂的对象,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还侵犯了国家合同监管制度;
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合同诈骗罪的客观表现必须与合同有关,即行为人实施的欺骗必须发生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一般诈骗罪客观上没有这样的特殊限制。无论何时何地,行为人只要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方式,骗取对方财产,就可以构成本罪;
3.犯罪主体不同,一般诈骗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犯罪主体;合同诈骗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或单位,在实践中大多表现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4.认定两罪的数额标准不同,一般而言,合同诈骗罪的数额较大,巨大和特别巨大的标准高于一般诈骗罪。
二、合同诈骗罪的处罚
合同诈骗罪的处罚是:
1.犯此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犯合同诈骗罪能缓刑吗
合同诈骗只要满足适用缓刑条件的,也有可能判处缓刑,具体来说缓刑的适用条件如下:
1.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2.犯罪情节较轻;
3.有悔罪表现;
4.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5.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结语
合同诈骗与一般诈骗有着明显的区别。合同诈骗侵犯的对象更为复杂,不仅涉及财产所有权,还侵犯了国家合同监管制度。此外,合同诈骗的客观表现必须与合同有关,而一般诈骗则没有此限制。犯罪主体也不同,一般诈骗罪的主体是自然人,而合同诈骗可以涉及自然人或单位。对于合同诈骗罪的处罚,数额的大小将决定刑罚的轻重,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没收财产等。至于是否能缓刑,根据刑法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合同诈骗犯罪分子是有可能获得缓刑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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