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发现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应当通过正确的途径提出异议,否则会带来严重的后果。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一、货物质量不合格买方可以拒绝付款吗
货物质量不合格的买方可以拒绝付款。当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后,双方都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来履行合同,一方按时付款,另一方按时提供符合约定的货物,否则,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二、提出货物质量不合格的方式
《民法典》只规定了买方应当在发现货物不符合要求时,及时通知卖方,但对于通知的方式并未作出规定,这是因为,法律是一种普遍适用的行为规范,需要有较强的适应性,如果把通知的方式规定得非常明确,有时候对当事人来说,反而是一种束缚,也可能造成“挂一漏万”的问题。对于电信运营商来讲,我们建议,异议的提出均应采取书面的方式为妥,当然这里面也不排除电话沟通,但不论沟通的情况如何,仍以发送一份书面函件给对方为宜,一则表示大公司办事的严谨,二则留下双方处理问题的记录。当然,信函应当及时归档保存,并保留当时的邮政专递回执或传真发送记录。本案初期,双方关于运营商是否已提出质量异议的争议,则是因为当时没有留下书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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