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一审不服二审改判几率一般不大,在一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情况下,二审一般都是维持原判的。除非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以及上诉者提供了新证据的情况下,可以在查清事实后决定是否改判。
离婚二审的判决结果取决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其次还要看证据,是否有与事实不符的地方。如果上诉人没有新事实、新证据的,改判的几率不是很大;若上诉人具有新证据,则要看新证据的效力。
一般来说,一审判决不准离婚或者准许离婚之后,如果没有新的比较充分的证据可以证明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或错误,即使提起上诉改判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小的。当然,凡事都不是绝对的。假如有新的证据,或者一审遗漏了比较重要的证据,或者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之后又发现了新的对案情可能有重大影响的证据,自然可以提起上诉,并在二审中将新证据提交,这种情况下还是有可能改变一审判决结果的。
我国法院审判奉行的是两审终审制。即一个案件要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宣判后方可宣告终结并发生法律效力。当然,经过一审后各方当事人或者被告人不上诉、检察机关不抗诉的,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法院是依据一定的标准来确定的,除了基层县区人民法院外,其他上级人民法院可能是一审法院,也可能是二审法院。司法制度规定了两审终审制度,而二审就负有纠错一审的职责。
如果二审上诉想要取得一个比较理想的结果,就要把握要点,不能偏离靶心。首先,注意二审的诉求应当与一审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诉求。其次,有的放矢,针对一审判决书存在的不当之处进行批驳,有理有据。再次,尽可能寻找收集新证据并及时提交。最后,向法官表明判决拖得太久可能会造成重大影响,以减少可以发回重审也可以改判的案件被发回重审。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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