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一、职工在病假期间享受什么样的工资待遇
1、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请长病假的职工,在病假期间与原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4、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二、职工休病假需要哪方面的证明材料
对没有履行请假程序即离岗休息的员工,企业一般会认为员工擅自缺勤,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作为事假或旷工处理。不过,根据新法规,公司这样的规章损害了员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是无效的,因为职工可以到本地与本单位建立医疗保险结算关系的所有医疗机构就诊。
也就是说这个诊断证明必须是:职工在本地与本单位建立医疗保险结算关系的医疗机构就诊后出具。跟本单位没有结算关系的或者外地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是不可以的。
当然,为了严格病假管理,企业也可以将定点医院治疗制度改为指定医院复查制度,对长期请病假、反复请病假或认为病假可疑的,可以安排员工到指定医院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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