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仲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部分40到00元;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四到百分之五交纳;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三到百分之四交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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