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上诉人因不服XX人民法院(X)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认为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均存在偏差,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事实和理由:
(一)关于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
(二)关于一审法律适用的错误。
结合以上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的错误,上诉人认为应当予以彻底纠正,依法撤销XX人民法院(X)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劳动关系依法解除并由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工伤待遇人民币X元。
恳请具有更高法学造诣和认知的上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判决存在的错误予以纠正,维护受伤职工的基本权益,维护法治公平正义!
上诉人:
年月日
一、不服劳动争议仲裁不予受理起诉的情形
(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1、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2、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二、人民法院对上述劳动仲裁不予受理情形的处理方式
(一)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的,当事人起诉后法院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二)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起诉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三)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申请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起诉后法院应当受理。
(四)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的,当事人起诉后法院经审查诉讼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不受理的,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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