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原定抚养费的数额已经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经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在某些情况下,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可以要求减少甚至中止给付抚养费,具体包括:(1)给付方的收入明显减少,虽经努力仍维持在较低的水平。(2)给付方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有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定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又有抚养能力。(3)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经济来源的,则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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