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书
(个人不服劳动仲裁起诉书)
原告XXX,男,汉族,X年X月X日,住市XX。
被告XX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XX;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XX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XX;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3500元;
2、诉讼费由被告支付。
事实和理由:
2008年1月,原告与第一被告正式签订了,约定期限为2008年1月23日至2010年1月23日,同年同月第一被告将原告派遣至第二被告处工作。2008年9月15日19时原告在下班途中发生受伤,因伤重需治疗未再前往第二被告处上班。2009年12月23日,第一被告向原告送达“合同到期不续签”的通知书。两被告在时,并未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为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2010年7月6日,原告向太仓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0年8月23日,XXX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X劳仲案字【2010】第XXX号裁决书,裁决书裁决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为2125元(850元/月*2.5月),第二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认为:1.原告在解除前的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为4500元,因为原告在同被告解除劳动合同时尚处于交通事故治疗阶段(同时也处在误工期内),经XXX市人民法院认定原告在伤前、伤后误工期的月均工资为4500元;2.2009年12月23日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记载,原告工作起止时间为2007年1月22日至2010年1月30日,按规定至少应计算为3个月支付补偿金;3.原告同第一被告签订劳务合同,第二被告为实际用工单位,由其享受劳动成果,依法第二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原告依据《》和《劳动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此致
XXX人民法院
附:1、本状副本2份
具状人:XXX
201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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