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和教育孩子是父母的义务,但抚养费的实际支付是基于他们的负担能力。根据司法实践,父母要求减少子女抚养费的,应当证明其生活状况发生变化,无实际支付能力,一般指下列情形:
(1)支付方由于长期疾病或劳动能力丧失,经济困难,无法按原金额支付,抚养方可承担大部分或全部抚养费;
(2)如果付款人因违法犯罪被监禁或接受劳动教育而失去经济能力,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经济来源,应按原协议或判决付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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