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能力抚养小孩送孤儿院是不被允许的。但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将小孩送养,除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外,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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