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二者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民事责任,区别在于:(一)产生的根据不同。(二)责任保护的利益不同。(三)责任的性质不同。(四)责任发生的时间不同。(五)归责原则不同。(六)构成要件不同。(七)行为形态不同。(八)责任形式不同。(九)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同。(十)免(减)责事由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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