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产生的前提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前提,此时合同并未生效;违约责任是以合同的成立为前提,因违反合同才会产生违约责任;
2、当事人约定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具有法定性,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属于法定责任,不可以由当事人进行约定;违约责任具有约定性,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承担责任的方式、范围及免责事由;
3、责任形式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形式只有一种,即损害赔偿;违约责任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赔偿损害、支付违约金、实际履行等;
4、赔偿的范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中权利人能够请求赔偿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旨在守约方在基于合同能够成立生效所支出的各种费用得到返还或者赔偿,促使当事人处于合同磋商前的良好状态;违约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害及期待利益的损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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