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土地权利人入股后,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将社员交社统一经营的土地评定为若干股,土地权利人每年依照入股合同按股份分红,按社员人社的土地股数从每年的收入中付给社员适当的报酬,入股人根据其常年产量作为交纳股份基金和取得土地分红的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三百四十条 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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