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诈骗案件,检察机关负责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
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是7天,审查起诉的期限是1个半月,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以2天此为限,每次1个月并重新计算审查起诉的期限;
公安机关负责案件的侦查工作,在批准逮捕后有2个月的侦查期限重大复杂案件可以依法延长侦查期限1至5个月。至于案件的进展,可以到负责侦查的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询问进展。
相关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线索
线索来源,是指检察院获取有关职务犯罪事实及犯罪嫌疑人有关材料的渠道或途径。主要有三种来源:
1.工作中发现。工作中发现犯罪线索是检察院重要的案件来源。
2.控告和举报。控告一般是指被害人或单位的主动告发。举报一般是指被害人以外的个人或单位的主动反映。
3.犯罪嫌疑人自首。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作案后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的行为。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有关负责人投案、因病伤或为减轻犯罪后果而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先以电报信件方式投案的,均视为自动投案。
司法实践中,案件来源渠道还有:党委或人大交办,纪检监察、公安审计、工商税务等部门移送,不同检察院之间交办、移送等。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有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如下:1.贪污贿赂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8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和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按照贪污贿赂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主要是指刑法分则第9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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