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规定,要求职工入股应当尊重职工的意愿,不能强迫。职工可以是股东,股东也可以是职工。同样的道理,股东可以不是职工,职工也可以不是股东。《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中赋予了工会和职工再股份制改造是听取意见和列席会议的权利,并没有规定职工必须入股。《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刚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企业强制要求职工缴纳股金的做法不符合国际通行的入股惯例。劳动权是《宪法》赋予每一位劳动者的神圣权力,停止工作是企业对违纪职工的一种处理方式,职工不缴纳股金不属于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其劳动权力不容剥夺。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12条规定:非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0号)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不论因何原因变动工作单位,包括通过公司改造、股份制改造、出售、拍卖、租赁等方式转制以后的企业和职工,以及跨统筹地区流动的人员,都应按时足额缴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妥善管理、接续养老关系,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一、员工待岗期间,企业是否要支付员工工资?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需支付给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为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基本生活费包含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职业保险、医疗保险费等费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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