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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再审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0-11 03:2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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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再审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如下:1、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2、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4、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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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如下:1、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2、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4、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如下:

1、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2、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九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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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再审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如下:1、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2、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4、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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