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在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中正式确立了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民事检察建议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加强检察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然而,我国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相关规定过于原则性,没有明确检察建议的性质,也没有区分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的差异,不利于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为了构建科学的检察监督机制,促进诉权、审判权、检察监督权三者之间的良性互动,本文通过比较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制度,对定位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性质并对其具体适用、法律效力等的规制提出完善建议。
检察机关具有民事检察监督权,其对民事案件进行法律监督的方式主要有抗诉和检察建议两种形式。
我国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正式将检察建议确立为一种新的检察监督方式,也为检察机关适用检察建议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检察建议分为再审检察建议和一般检察建议两种形式,再审检察建议作为与抗诉并行的一种检察监督方式,其适用条件、法律效力等在立法上应予以完善。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检察院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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