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有以下特征:
1、居住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公民,即合法占有房屋的公民;
2、居住权的客体仅限于房屋;
3、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居住权人对房屋的使用应限于居住的目的;
4、居住权的取得应有法定的依据或有关合同的约定;
5、居住权的取得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一、离婚后公婆是否还有居住权
民法典规定,居住权是由房屋所有人设立的房屋用益物权。夫妻离婚前已经设立了房屋居住权给公婆的,离婚后公婆享有居住权。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居住权期限满届或者居住
居住权期间届满指多长时间,要依据居住权合同的约定而定,约定的期限到期后,居住权就消灭。居住权是房屋用益物权的一种,设立居住权后,居住权人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人使用房屋的,不得损害居住权人的利益。
三、未婚子女能否取得居住权?
未婚子女并不当然享有居住权,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或遗嘱方式取得房屋居住权。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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