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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的时间限制规定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0-10 23: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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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的时间限制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的时效如下:(1)对于30人以下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裁决。(2)对于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应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结束。(3)再次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在组成仲裁庭之日起30日内结束。法律分析;根据《劳动法》第82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14条、43条、49条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的时效分别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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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的时效如下:(1)对于30人以下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裁决。(2)对于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应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结束。(3)再次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在组成仲裁庭之日起30日内结束。法律分析;根据《劳动法》第82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14条、43条、49条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的时效分别是。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的时效如下:(1)对于30人以下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裁决。(2)对于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应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结束。(3)再次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在组成仲裁庭之日起30日内结束。

法律分析

根据《劳动法》第82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14条、43条、49条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的时效分别是:

(1)对于职工一方当事人在30人以下的劳动争议案件,其处理时效按《劳动法》第82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这里所说的“收到仲裁申请”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后,经过审查作受理和不予受理的决定等过程。也就是说,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案件之日起60日内结束,因案件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2)对于职工一方当事人在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案件之日起1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

(3)仲裁庭再次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即仲裁委员会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发现确有错误,决定另行组成仲裁庭重新处理的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30日内结束。

拓展延伸

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要求

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要求是指在劳动争议发生后,仲裁庭对该争议进行审理的时间限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要求通常是在争议发生后一定的时间内提起仲裁申请,例如,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者在争议发生后60日内可以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这一时效要求的目的是确保争议能够及时得到解决,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超过时效要求未提起仲裁申请,劳动者将失去仲裁的权利。因此,劳动者应及时了解和掌握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要求,以保护自身权益。

结语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要求对于不同类型的案件有不同规定。对于30人以下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庭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裁决;对于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应在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案件之日起15日内结束;而对于再次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在组成仲裁庭之日起30日内结束。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要求旨在确保争议能够及时解决,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劳动者应了解和掌握时效要求,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劳动争议处理的代表人制度】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及职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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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的时间限制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的时效如下:(1)对于30人以下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裁决。(2)对于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应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结束。(3)再次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在组成仲裁庭之日起30日内结束。法律分析;根据《劳动法》第82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14条、43条、49条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的时效分别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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