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并非实名制,尽量多收集证据。只有转账记录的借款关系,如果冒然诉讼,风险较大。
转账记录,又可称为“支付凭证”、“付款记录”,其性质和收条的性质类似。
因为和收条的性质相似,那么“借款人”收到款项的基础法律关系就会存在多种可能,除了借款,有可能是“还款”、“委托付款”、“货款”,甚至是“赠予”。
借条是借款双方达借款合意的书面意思表示,在借款关系中的作用相当于“合同”。所以在民间借贷的民事诉讼中,借条+转账记录是一个完整的借款关系,相当于“合同+履约证明”。小额的借款,法律并不强制要求具有转账记录,现金付款也是具备合理性的。
因此,如果出借人手中只有转账记录,那么向法院提起诉讼具有较大的风险,假设“借款人”不承认款项为借款,而是编造了一个稍微合理的理由,那么出借人就有义务进一步证明该款项的性质为借款,否则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借款人,也就是被告拒绝出庭,那么法庭面临着对款项性质无法认定的局面,不能草率的推定出借人转出的款项为“借款”,也只能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其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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