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是不是应参照国有土地拆迁标准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09-24 07:02:14
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是不是应参照国有土地拆迁标准
“城中村”拆迁补偿标准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狭义上,“城中村”中房屋所在土地性质虽为集体土地,但是仍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补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第2款的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的,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的区域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那么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这是通常所说的广义上的“城中村”,它经过改造已融入城市之中,不再是“城中村”改造的对象。第三种情况,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但已列入城市框架范围,土地全部仍属于集体所有。第二步,政府负责平整土地。第三步,政府将土地挂牌出让。
导读“城中村”拆迁补偿标准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狭义上,“城中村”中房屋所在土地性质虽为集体土地,但是仍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补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第2款的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的,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的区域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那么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这是通常所说的广义上的“城中村”,它经过改造已融入城市之中,不再是“城中村”改造的对象。第三种情况,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但已列入城市框架范围,土地全部仍属于集体所有。第二步,政府负责平整土地。第三步,政府将土地挂牌出让。
“城中村”拆迁补偿标准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狭义上,“城中村”中房屋所在土地性质虽为集体土地,但是仍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补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第2款的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的,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的区域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那么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城中村”的土地所有权状态分析“城中村”土地所有权一般会比较复杂,有以下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土地性质属于国有土地,即土地被国家全部征用,农民不再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村已经被城市完全包围,原农民已全部转为居民,只是保留着农村传统的生活习惯。这是通常所说的广义上的“城中村”,它经过改造已融入城市之中,不再是“城中村”改造的对象。第二种情况,土地性质兼有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即土地大部分被征用,较常见是承包耕地、集体建设用地、村集体未分配地,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像农村宅基地等部分土地仍属于集体所有,但原农民未转为居民。第三种情况,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但已列入城市框架范围,土地全部仍属于集体所有。后两种村的情形是狭义上的“城中村”,是通常所说的要改造的“城中村”。“城中村”改造常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方式常见的商品房开发供地模式为:第一步,政府征收土地;第二步,政府负责平整土地;第三步,政府将土地挂牌出让;第四部,开发商通过招拍挂获得土地使用权,最后办齐手续,施工建设。2009年住建部就提出“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改造方式。此后,国家接连发布政策吸引市场资金参与“城中村”改造。“城中村”改造已经突破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关于实施征收必须以公共利益为前提要件。因此,各地方政府多制定地方性规章、地方性政策来规范“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事宜,客观上,也为专业的房屋拆迁律师介入案件提供了介入条件和争取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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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是不是应参照国有土地拆迁标准
“城中村”拆迁补偿标准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狭义上,“城中村”中房屋所在土地性质虽为集体土地,但是仍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补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第2款的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的,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的区域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那么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这是通常所说的广义上的“城中村”,它经过改造已融入城市之中,不再是“城中村”改造的对象。第三种情况,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但已列入城市框架范围,土地全部仍属于集体所有。第二步,政府负责平整土地。第三步,政府将土地挂牌出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