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羁押日期能够折抵刑期。但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的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3.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限。
一、取保候审后多久可以送检察院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因为案件的情况不一样,侦查终结就应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一般需要两个月左右的时间。取保候审的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刑事案件程序:
拘留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公安机关一般应在3日内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7日内作出决定是否批准逮捕;逮捕后应当在2个月内侦查终结,提起审查起诉;
对于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可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再延长2个月;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再延长2个月;对于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算;对于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二、刑事案件流程
(一)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公安机关一般应在3日内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30日;
(二)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7日内作出决定是否批准逮捕;
(三)逮捕后应当在2个月内侦查终结,提起审查起诉;对于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可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再延长2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再延长2个月;
(四)对于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算;
(五)对于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六)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注:在此期间内,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以两次为限,每次不得超过1个月,补充侦查期限不计算在审查起诉期限内),每次公安机关将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审查起诉期限均可延长半个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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