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以同时主张,但有些重复的费用不能在两个案件中同时主张。劳动者因为本单位执行工作任务之外的车辆交通肇事受到伤害,认定为工伤的,应当向第三方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在获得肇事方人身损害赔偿之后,可以享有工伤医疗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一、双赔偿的处理模式
1.在实践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时主要有两种处理模式:一是兼得模式。由于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交通事故侵权赔偿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也是不同的,且我国法律也没有规定在两者发生竞合时,用人单位可以扣减工伤保险待遇,亦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对侵权责任人享有代位求偿权,故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在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仍有权享受工伤待遇。二是选择补充模式。即因交通事故导致劳动者遭受工伤的,劳动者可以向侵权人请求侵权损害赔偿,也可以向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请求工伤保险赔偿,劳动者在获得其中一种赔偿后,还可以就其与另一种赔偿之间的差额另行主张,即受害人可以同时主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但其最终获得的赔偿不得超过其实际遭受的损失。
2.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赔偿发生竞合时应适用补充模式,并且受害人可优先主张工伤保险赔偿,使受害人能尽快得到社会保障机制提供的救济,再以交通事故人身赔偿为补充,但其最终获得的赔偿不得超过其实际遭受的损失。首先,当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二者竞合时,应明确的就是两者不可兼得,因为遭受侵权损失的只有一个,不能获得两个赔偿,且《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意图是为了使劳动者及时获得经济补偿,而不是为了使受害人获得额外的经济利益。其次,是适用何种赔偿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该类情形可以向用人单位申请工伤保险待遇以及时获得经济补偿,同时,工伤赔偿也不能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为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法律也未剥夺受害人在工伤保险赔偿之外获得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利。再次,是哪个赔偿在先的问题。工伤保险是解决工伤事故的最好方法,但因工伤保险对加害行为的惩戒和预防作用十分薄弱,存在不能充分填补受害劳动者损害的可能,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以矫正正义和道德责任为基础,旨在对受害人全部损失进行弥补。故认为首先按照工伤保险责任纠纷处理,能及时解决纠纷,待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先行给付工伤保险赔偿后,可在给付金额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代位求偿。
3.当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发生竞合时,在司法裁判中应遵循“以人为本”的审判理念,建议优先适用工伤保险赔偿,再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来进行二次调整。这既能保护职工的权益,完全填补损失,又能节约工伤统筹保障基金有限的社会资源,还能够维持相关法律制度的惩戒与预防功能,是较为可行的赔偿模式。
二、骑手全责撞了汽车怎么赔偿
1、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对方全责,根据己方损失向对方主张赔偿。
2、首先根据对方的车辆是否机动车、车辆驾驶人员与车主的关系,机动车辆的投保公司来确定赔偿责任人,即确定案件的被告。
3、己方财产损失的,可以主张赔偿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4、己方人身受伤害的,根据受伤程度计算赔偿金,可主张的赔偿项目有: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辅助器具费、交通费,伤情严重构成伤残等级的,还可以主张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计算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根据各个类别的特性以及法律相关规定,单独计算。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工伤纠纷怎么解决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工伤纠纷,应当首先向劳动申请仲裁。
申请仲裁不能解决的,受害人可以提出的诉讼请求:
1、请求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法院一般按工伤保险优先适用原则进行判定。
2、请求工伤保险待遇,法院一般以《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依据,予以判决。
3、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应当以民事法律法规为依据作出判决。
因第三人的过失而造成用人单位受雇者受伤亡的情况,受害人主张工伤保险和人身损害赔偿的可依据民法和劳动法获得双份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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