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以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因此,未设立质押登记的股权质押不具有法律效力。
2、当事人没有办理股权质押登记的,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股权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未经登记的质押合同,不得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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