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是“暂缓执行”,法院判决的同时就宣告缓刑。如果在考验期不违反规定,对判处的刑罚就不执行了。罪行严重或不符合缓刑条件的,法院不会判处缓刑。
假释
是对已经被判处有期、无期徒刑的人,在已经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表现好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只要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没有再犯新罪,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适用假释的,必须已经执行一定时间的刑罚,通常已经在监狱呆了不短的时间了。
监外执行
是对患有严重疾病(疾病种类有严格限制)需保外就医,或者妇女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等特殊情况,而采取的暂不在监内执行的临时性措施。妨碍执行的因素消失时,如果刑期未满,即使在监外执行期间没有再犯新罪,仍须将犯罪分子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期。
缓刑属于刑罚当中的暂缓执行,一般缓刑是指被判处了有期徒刑的相关犯罪分子,满足了缓刑的相关条件,比如正在怀孕或者患有重大疾病的,那么可以向法院申请缓刑。如果当事人在考察期间内不违反相应规定的话,那么可以免除相应的处罚。
一、缓刑到期当天是否解除
缓刑期满一般必须当天解除。
缓刑期满,司法所应当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缓刑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是对刑罚的暂缓执行,其执行形式为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缓刑不是一种刑罚,而是一种刑罚的执行方式。缓刑与死刑缓期执行是截然不同的概念,需要在认识和运用中加以区别。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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