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权质押贷款申请书;2、质押贷款的借款人上一季度末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3、股权发行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评估报告;4、股权发行公司同意出质的股东(大)会决议或证明;5、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的方式是怎样的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流程为:
1、召开公司股东大会,研究股权出售和收购股权的可行性,分析出售和收购股权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并对收购方的经济实力经营能力进行分析,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程序进行操作。
2、聘请律师进行律师尽职调查。
3、出让和受让双方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和谈判。
4、出让方(国有、集体)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股权转让申请,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5、评估、验资(私营有限公司也可以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6、出让的股权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需到国有资产办进行立项、确认,然后再到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
其他类型企业可直接到会计事务所对变更后的资本进行验资。
7、出让方召开职工大会或股东大会。集体企业性质的企业需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按《工会法》条例形成职代会决议。
有限公司性质的需召开股东(部分)大会,并形成股东大会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表决方法通过并形成书面的股东会决议。
8、股权变动的公司需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
9、出让方和受让方签定股权转让合同或股权转让协议。
10、由产权交易中心审理合同及附件,并办理交割手续(私营有限公司可不需要)。
股东死亡后无继承人其股权如何进行分配
股东死亡后,无继承人的处理是公司现有股东可以受让该股权,或者以公司名义收回该股权之后再行认购,股权重组。如果公司不予办理变更登记,出具出资证明,可以将公司起诉到法院。
二、转让股份之银行股权的法律限制是什么?
1、股东持有的股份应依法转让。
2、股东转让其持有的股权时,原股东无优先受让权,无须股东大会批准。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劵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3、向金融机构入股要进行股东资格审查,根据有关规定,股份制商业银行进行股权转让时,如股权比例低于股份总额的5%,股权受让方的股权资格由本行董事会按照《商业银行法》和《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有关办法》审核,股权比例超过股份总额的5%,经本行董事会审核后报银监会审批。故股份制商业银行股东股权转让时,要报经本行董事会批准。
4、受让方的资格要求: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有关办法》对受让方的资格规定要求如下:
(一)股权受让方为境内非金融机构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2、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3、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4、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状况;
5、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6、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7、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8、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9、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二)股权受让方为境内金融机构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2、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3、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4、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5、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三)境外金融机构的条件另行规定。
股东申请转让本行股权时,转让、受让双方应向本行董事会提交以下材料:
1、转让、受让双方的《股权转让协议》;
2、转让方股权转让申请、公司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股权转让的决议、转让方证明股权状态良好的声明函、转让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转让方所持本行股权证复印件;
3、受让方股权转让申请、公司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受让股权的决议、受让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受让方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让方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受让方股东资格专项审计报告。其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受让方股东资格专项审计报告要对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有关办法》中所列的条件作出肯定性的说明。
董事会批准股东转让其股权后,银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将受让人的名称、地址以及股份数记载于股东名册,通知有关各方,收回转让方股权证,向受让方发放股权证,并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股权质押贷款需要多长时间可以办完
股权质押贷款没有明确的时间规定,只要把规定的质押流程走完,股权质押贷款就可以生效。股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应当提供的资料有股权质押贷款申请书;质押贷款的借款人上一季度末的财务报表;股权发行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评估报告;股权发行公司同意出质的股东会决议或证明;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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