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盗窃犯罪案件,如果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经公安机关二次补充侦查后,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
(七)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
(八)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那些情形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盗窃罪立案标准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
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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