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预备:我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我国刑法学界认为,这只是对犯罪预备行为的描述,而不是犯罪预备的概念。根据这一规定和刑法理论,犯罪预备形式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开始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停止形式。犯罪未遂:指已经开始实施犯罪,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成功的情况。犯罪未遂的特点:
(1)犯罪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行为已经进入实施阶段。
(2)犯罪未成功。通常表现为没有犯罪结果,但并不是所有犯罪结果都已经成功。
(3)犯罪未成功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情况。犯罪中止具有四个特点:中止的时间性、中止的客观性和中止的有效性;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犯罪中止既不能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也不能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犯罪未遂也不能发生在未遂阶段。犯罪既遂后自动恢复原状的,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后也不可能出现犯罪中止。
(2)中止的自动性;即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犯罪意图。
(3)中止的客观性;
(4)中止的有效性。犯罪中止,必须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的犯罪结果,否则就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中止的成立并不要求没有发生任何犯罪结果,而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犯罪主体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行事责任能力的人;第二,有共同的犯罪故意;第三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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