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总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十条 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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