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构成条件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情况下,可以取保候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提供互联网技术支持或帮助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情节严重者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法律分析
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取保候审。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可能判处拘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等条件的,可以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拓展延伸
信息网络犯罪的法律处理方式及取保候审条件
信息网络犯罪是指利用互联网、计算机等信息技术手段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对于此类犯罪行为,法律有着明确的处理方式。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信息网络犯罪的处理主要依据犯罪性质和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判断。刑期的长短将根据具体罪名和犯罪情节而定,涉及盗窃、诈骗、传播淫秽物品等罪名的犯罪行为,刑期一般较长。至于能否取保候审,法律规定了一系列条件,如是否具备固定住所、有无逃跑风险、是否会继续犯罪等。法院将根据被告人的情况综合判断是否可以取保候审。在处理信息网络犯罪时,法律将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结语
信息网络犯罪是一种利用互联网进行犯罪活动的行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情况,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取保候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在处理信息网络犯罪时,法律将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严重程度以及社会危险性等因素,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三十五条 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批准逮捕:
(一)涉嫌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干扰证人作证、串供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七)经传讯无正当理由不到案,情节严重的,或者经两次以上传讯不到案的;
(八)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从事特定活动或者与特定人员会见、通信两次以上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九十条 公安机关在决定取保候审时,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与其犯罪活动等相关联的特定场所;
(二)不得与证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同案犯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其他特定人员会见或者以任何方式通信;
(三)不得从事与其犯罪行为等相关联的特定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公安机关应当综合考虑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关系等因素,确定特定场所、特定人员和特定活动的范围。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八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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