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款打入私户,首先看是借款,还是私户就库存现金的形式。如果是符合财务规章,也符合业务实际,就没有问题。如果是违反财务制度的、无正常合理需要乱转资金就违反财务规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四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账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账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声明:本网页内容旨在传播知识,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