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诈骗100万的判决标准和罪责分配: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者,主犯判重从犯判轻。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一般是三千元,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分别对应不同的刑期和罚金。各地法院可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具体数额标准。诈骗罪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与其他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不同。共同犯罪的量刑根据其在犯罪过程中的角色而定,特别巨大数额可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法律分析
一、团伙诈骗100万怎么判决?
诈骗100万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中,在团伙犯罪中,分为主犯和从犯,主犯判的重从犯判的轻。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额达到多少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或者入罪标准一般是三千元。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违法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在诈骗类型的案件当中,如果存在着共同犯罪,那么应当根据不同的存在犯罪过程当中所起到的作用来做出不同的量刑。比如说诈骗他人的财产已经达到了数额特别巨大的程度,应该是按照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来处罚,毕竟这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是非常大的。
结语
对于团伙诈骗100万的判决,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犯罪行为,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在团伙犯罪中,主犯通常会受到更重的刑罚,而从犯则相对较轻。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一般是三千元,根据数额的不同,可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各地法院和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具体的数额标准。在共同犯罪中,根据不同的犯罪过程和作用,量刑也会有所不同。诈骗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非常大,因此对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诈骗案件,应该严厉惩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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