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现代公司作为为投资人专设的使其在有限的风险下谋求最大利益的法律工具,归根到底,是为股东服务的,保护股东权益是现代公司法的重要宗旨。尽管现代公司尤其股份公司已成为包括股东、公司、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等多方利益的立体结构体,对股东利益的保护也往往受此利益结构的制约,但股东作为公司所有人的地位并没有因之改变,现代公司的上述基本价值功能也没有改变,对股东包括少数股东的保护仍是现代公司立法的主要宗旨。
其次,保护少数股东是股东平等原则的必然要求。如果说保护股东利益包括小股东利益是确立公司制度应有之义,那么强调股东平等则是现代公司法倡导保护少数股东的特殊的理论基础。股东平等是民法上的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公司法中的具体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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