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累积投票表决制。
它是一个广泛使用的董事选举制度,被西方主要国家普遍采用。根据这一制度: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一个股东可以投票的总数等于他所持有的股份数额乘以待选董事的人数;它可以不为董事会的每一待选董事投票,而将其总投票数投给一名或几名候选人。
(二)类别股东表决制
所谓类别股东表决制,是指一项涉及不同类别股东权益的议案,需本类别股东及其他类别股东分别审议,并获得各自的绝对多数同意才能通过的一种表决制度。这里区分类别的标准可以是股票的发行地域,如A股股东、B股股东、H股股东;也可以是股票的流动性,如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
一、上市公司组织机构各机构规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二、股东大会如何形成决议
股东大会形成决议,一般有四个步骤,具体如下:
1、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2、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3、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4、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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