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主体
(一)公司的控股股东
一般是指在工商登记管理注册的占有超过50%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
是指虽不是在工商管理注册登记的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多指隐名股东,即代持股情况,在登记的股东背后还有实际出资的人,他们之间存在代为持有股份的协议,实际控制公司的是隐名股东。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监事即担任董事职务、监事职务的人员,这个号理解。高级管理人员,除大家熟知的经理外,还可能是专业财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
(四)其他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关联交易方
1、母公司
2、该企业的子公司
3、与该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
4、对该公司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5、对该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6、该公司的合营公司
7、该公司的联营公司
8、该公司的主要投资者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9、该公司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公司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10、该公司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公司
二、对关联交易的认定应当结合公司工商登记注册信息、章程、合同、相关协议的约定等来进行判断
在司法诉讼中进行的是实质性审查,律师在通过公司的授权后可以调取涉案公司工商登记档案,就可以得到经过公司登记注册的股东信息;同样可以依授权到公安机关调取户籍档案信息了解自然人身份关系信息。查明关联交易所涉各方的主体资格后,就完成了起诉的第一步了,可以列出适格的诉讼当事人。
三、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举证责任
举证,是诉讼的关键,也是诉讼的困难所在。股东有权书面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通过公司内部查账可以知道公司内部的资金流向、费用支出、票据往来等公司财产变动情况,是公司资产是否流失的有力证据。有的案例中还有在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委托第三方进行审计的做法,但这种情况并不具有代表性。
四、法院对关联性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利益偏向实质性审查
法院在处理公司关联交易诉讼时,更加注重的是实质性的审查。法院的审查尊重公司意思高度自治的原则,并不是对商业风险、或者公平原则的考率,关联交易的法律后果才是法院考虑的重点。当查明的交易后果确实损害公司利益时,它就是法律所禁止的关联交易,否则,就是法律允许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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