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股东如果发现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侵害自己的利益,并且违反了法律行政 法规 的规定的,可以向法院请求确认无效,如果决议内容违反 公司章程 的或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可请求法院撤销。其内容详见我网站的文章。 按照 公司法 的有关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如需要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临时会议的,有限公司中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股份公司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公司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如果在会议的召集和主持上出现问题的,根据法律规定,上述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 如果股东间发生严重分歧,导致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在通过其他途径都不能解决的前提下,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上述人员有上述情形的, 有限责任公司 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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