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征地,遇到“未批先占”该如何维权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09-24 06:06:19
农村征地,遇到“未批先占”该如何维权
在征地拆迁领域,土地违法乱象长期以来严重侵害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大量的耕地、宅基地等农村集体土地在未经农用地转用审批的情况下被以各种名义、方式用于开展项目建设,而广大农民所应享有的征收补偿权益则根本无从保障。“未批先占”这种违法占地行为十分常见,其中的“批”其实是两层意思,一是农用地转用审批。二是土地征收审批。《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土地管理法》第45条的规定: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导读在征地拆迁领域,土地违法乱象长期以来严重侵害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大量的耕地、宅基地等农村集体土地在未经农用地转用审批的情况下被以各种名义、方式用于开展项目建设,而广大农民所应享有的征收补偿权益则根本无从保障。“未批先占”这种违法占地行为十分常见,其中的“批”其实是两层意思,一是农用地转用审批。二是土地征收审批。《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土地管理法》第45条的规定: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征地拆迁领域,土地违法乱象长期以来严重侵害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大量的耕地、宅基地等农村集体土地在未经农用地转用审批的情况下被以各种名义、方式用于开展项目建设,而广大农民所应享有的征收补偿权益则根本无从保障。“未批先占”这种违法占地行为十分常见,其中的“批”其实是两层意思,一是农用地转用审批。二是土地征收审批。《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土地管理法》第45条的规定: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1、基本农田;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3、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对于“未批先占”的行为,应该向相关部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如果政府信息公开表明没有征地批准文件,可以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土地违法查处申请,请求国土资源部门对地方政府的违法征地或相关企业的违法占地行为进行查处。如果国土资源部门涉及行政不作为,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6项之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向管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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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遇到“未批先占”该如何维权
在征地拆迁领域,土地违法乱象长期以来严重侵害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大量的耕地、宅基地等农村集体土地在未经农用地转用审批的情况下被以各种名义、方式用于开展项目建设,而广大农民所应享有的征收补偿权益则根本无从保障。“未批先占”这种违法占地行为十分常见,其中的“批”其实是两层意思,一是农用地转用审批。二是土地征收审批。《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土地管理法》第45条的规定: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