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的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然而在生活中,男女因结婚彩礼问题而发生纠纷的大有所在,在对彩礼纠纷进行处理的时候,当事人不可避免的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否则纠纷可能就不会那么容易得到处理。此时返还彩礼该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呢?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通常把这一规定概括为谁主张、谁证明。但在证明责任分配时,我们仍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来综合考虑证明责任分配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从另一层面讲,证明责任分配本质是指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在不能举证或举证不到位时应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是在追求法律真实下作出的价值衡量与利益取舍的一种价值判断,其价值判断之前提必须明确限定在一方对其主张的某种事实负有证明义务,如果一方没有证明义务,法律自不应设定由其承担不利之后果,这也是所谓的无证明义务即无不利后果之法谚来由。 该内容由 程济春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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