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
原告 与被告 返还彩礼纠纷一案, 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诉讼,本院于年月日作出受理决定,于年月日向 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月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到庭参加诉讼, 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称, 与年经人介绍相识,于订下婚约,后来 催 办理结婚证, 迟迟不予办理,并以各种借口说要退婚。为此, 向 催要彩礼款, 不予返还,现提起诉讼,要求判令 返还彩礼款共计xxx元。
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要求 返还彩礼款50000元有无事实及法律上的依据。
针对争议焦点, 向本院提交证据有:证人出庭证言,据此证明 曾给付 见面礼
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与 2013年经人介绍相识,双方订下了婚约关系, 于订婚当日给付 后双方结束恋爱关系,在彩礼返还问题上发生纠纷, 诉至法院,要求 返还彩礼款xxx元。
本院认为,本案 与 订婚后,依习俗给付 彩礼,该事实清楚, 请求 返还彩礼,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应以能够证明的所提交的证据单一,不能充分证明其主张,故本院不予采信。因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xxx元。
二、驳回 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xxx元,由 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一式四份,上诉于xxx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XXXX
陪 审 员 XXXX
陪 审 员 XXXX
二○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XXX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2021.1.1)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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