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征用不需村民同意,但对征地补偿方案有异议可向土地征收管理部门反映。根据《土地管理法》,征收永久基本农田、超过35公顷耕地或超过70公顷其他土地需国务院批准。若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合法,县级以上政府将组织听证会并修改方案。
法律分析
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不需要村民同意,但是对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村民可以向土地征收管理部门反映。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拓展延伸
农村土地征用决策是否需要充分考虑村民意见?
农村土地征用决策在实施过程中,确实需要充分考虑村民的意见。村民作为土地的集体所有者,其合法权益应得到尊重和保护。征用土地涉及到村民的生计、居住和社会稳定等诸多方面,因此,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村民的意见和建议。这不仅有助于增加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还能够减少冲突和纠纷的发生。通过广泛征求村民的意见,可以更好地了解他们的需求和利益,从而制定出更为科学合理的征地政策和方案。因此,充分考虑村民意见是确保农村土地征用决策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可行性的重要步骤。
结语
农村土地征用决策应当充分考虑村民的意见,尊重和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村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时,可以向土地征收管理部门反映,并有权参与听证会。广泛征求村民意见有助于增加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减少冲突和纠纷的发生。充分考虑村民意见是确保农村土地征用决策合法、公正和可行的重要步骤。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第四十七条第三款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声明:本网页内容旨在传播知识,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