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将法人分为三个类型: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营利法人是以获取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非营利法人是为公益目的或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或会员分配利润,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法律分析
《民法典》将法人分为3个类型,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1、营利法人
《民法典》第七十六条规定:“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就是营利法人。
2、非营利法人
《民法典》第八十七条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就是非营利法人。
3、特别法人
《民法典》第九十六条规定:“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简而言之,机关法人就是符合法人条件的政府机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主要为村委会,但不包括村民小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主要为居委会和村委会。
拓展延伸
法人实体的类型及其特征
法人实体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组织或个体,可以拥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法人实体的类型包括公司、合伙企业、非营利组织等。不同类型的法人实体具有不同的特征。公司作为最常见的法人形式,其特征包括有限责任、股东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资本的分散等。合伙企业的特征则是合伙人之间共同承担风险和责任、合伙人之间具有相互代理权等。非营利组织的特征是以追求公益为目的,没有营利分配的要求。了解法人实体的类型及其特征,有助于人们在法律事务中明确权责关系、保护自身权益。
结语
《民法典》对法人进行了分类,包括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营利法人是以盈利为目的成立的法人,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非营利法人是以公益或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的法人,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特别法人则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了解不同类型的法人实体及其特征有助于明确权责关系和保护个人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2009修正):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企业实行承包、租赁经营责任制的,除遵守本法规定外,发包方和承包方、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义务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联营企业、大型联合企业和股份企业,其领导体制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第四条 发展乡镇企业,坚持以农村集体经济为主导,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17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国家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长期发展战略,坚持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其中的小型微型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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